姜穎:充分發揮互聯網司法職能 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法院
來源: 編輯:zhihui 發布時間:2022-04-29 17:48:24 瀏覽次數:352 次
姜穎:充分發揮互聯網司法職能 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法院
充分發揮互聯網司法職能
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全國三八紅旗手
全國優秀法官
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姜 穎
當前,數字經濟正在成為重組全球要素資源、重塑全球經濟結構、改變全球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要規范數字經濟發展,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北京互聯網法院設立于網絡強國戰略背景下,承載著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這一重要使命,因此,規范數字經濟發展并在數字經濟治理中主動作為,是北京互聯網法院必須要答且必須要答好的時代考題。北京互聯網法院自2018年成立至今,始終注重處理好自由與秩序、私益與公益、保護與發展、裁判與治理的關系,審理了一批具有先導示范意義的互聯網案件,并主動創新構建治理體制機制,探索出互聯網司法服務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北互經驗”。
互聯網時代,言論表達變得前所未有的自由,信息獲取也變得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歷史反復證明自由放任并不能形成自生自發的秩序。當前,網絡空間的秩序缺失已導致一系列主體行為失范問題,如數據違規收集、網絡言論侵權等。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同現實社會一樣,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處理好自由與秩序的關系,關鍵在于準確劃定主體的自由邊界,究其本質是要明確主體的權利義務,引導主體有序合法行使權利,完整履行義務,進而從法律上保障主體的行為自由,維護數字經濟的發展秩序。個人作為參與數字經濟的最廣泛主體,在其自由界限內享有行為自由。在處理個人自由與秩序關系時,司法裁判應當明確兩層意義。其一即自由有界,越界有責。以個人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為例,北京互聯網法院以一系列名譽權侵權案件裁判,彰示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應以尊重他人合法權利為限,超過合理限度需承擔侵權責任。其二即自由有界,界內有權。在“教科書式耍賴”一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個人由于職業、影響力、言論發布方式和傳播方式等因素的變化,其言論自由的界限將隨之改變,只要行為人在其界限范圍內行使權利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被告作為網絡大V和知名律師,在轉發前核查了所轉視頻的真實性,在代理相關案件后又以事實為依據發布微博,在各階段均盡到了相應注意義務,因此不構成侵權。本案在明確網絡言論自由合理邊界的同時,確認了個人有權在自由界限內行使權利,平衡了自媒體時代下言論自由和名譽權保護的關系。平臺作為發展數字經濟的關鍵主體,明確其自由與秩序尤為重要。從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涉互聯網平臺糾紛來看,人格權糾紛占比顯著,“一對眾”的互聯網平臺商業模式導致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的侵權程度更深、范圍更廣。2020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黃某訴某閱讀軟件個人信息、隱私權侵權一案,一方面認可平臺享有收集用戶信息的權利,對于不具備私密性的一般信息,平臺在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后,有權進行正當處理;另一方面強調平臺負有獲取用戶有效知情同意的義務,必須確保用戶充分了解、知悉信息處理的方式、范圍及風險,包括數據是否共享。該案中,法院不僅完善了數據收集共享規則,也平衡了數據收集、利用的自由與秩序。泛在化普惠的數字經濟使得“人人參與、共建共享”的普惠格局得以形成,促使數字經濟的涉公共利益性進一步凸顯。平衡好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保護,既是立法實踐也是司法實踐的基礎價值取向,在我國數字經濟轉向深化應用、規范發展、普惠共享的新階段,司法裁判必須要處理好私益與公益的關系,傳遞出正確的價值取向,凝聚起市場主體的價值共識。當前流量經濟盛行,市場逐利催生出了產業化的流量造假行為。以“暗刷流量”為例,該行為不僅違反商業道德底線,使同業競爭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而且也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長此以往導致網絡市場“劣幣驅逐良幣”,最終減損廣大網絡用戶的利益。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暗刷流量”合同交易無效案中,法院判定原、被告簽訂的以非法技術手段提高點擊量、制造虛假流量誤導網絡游戲玩家的網絡服務合同,侵害了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的利益,進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了公序良俗,其行為絕對無效。法院通過該案裁判,堅決否定了虛假流量交易等侵害公共利益行為,弘揚了誠信公平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北京互聯網法院還通過裁判明確,盡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重要法律原則之一,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應當審慎適用該原則,以避免構成對于私人利益范疇的入侵。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無障礙”電影侵權案中,法院以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為切入點,對于平衡著作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展開論述。法院認為,“無障礙”電影提供者雖然以保障視聽障礙者權利、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為名,辯稱其對他人電影進行同步配音、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處理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但實際并未將受眾限定為視聽障礙者,事實上使得所有人均可觀看他人具有權利的電影作品,影響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構成對于著作權人的利益侵犯。在裁判中,法院強調了在普惠格局的構建中,應同樣關注個人的法定利益,做好公益與私益的平衡。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互聯網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更新迭代,許多新矛盾緊緊依附其中,與互聯網相伴而生。要推動數字經濟規范健康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就必須向前展望、超前思維、提前謀局,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在保護好公民個人權益的同時,給予互聯網企業開放包容的發展空間,讓產業活力競相迸發。良法善治下,司法機關對于新商業模式的創新探索應當持有包容的態度,審慎行使自身的司法權。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超前點播”網絡服務合同案為例,法院認為,平臺在設置“超前點播”模式時,對原有VIP會員的服務協議作單方變更,損害了原有用戶的合同權利,該部分變更條款對原有會員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同時,法院指出,“超前點播”是網絡服務平臺所探索的新型商業模式,該模式并未違反法律法規,體現了鼓勵產業積極探索和嘗試的司法態度。司法實踐中,北京互聯網法院還注重與時俱進,及時明確新型消費模式的法律關系,為新型經濟健康發展定錨。以商務、社交、租賃等平臺為依托,共享經濟、直播經濟、無人經濟等新形式經濟蓬勃發展。通過司法裁判,如全國首例“直播帶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和“共享會員”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互聯網法院一方面明確了新型消費模式的法律關系性質,為新形式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指引;另一方面否定了以新形式經濟為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新形式經濟的運行秩序。此外,大量司法實踐樣本顯示,數字科技在服務經濟發展的同時又成為侵害他人權益的工具,偏離以人為本的目的。數字科技作為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向善而行方能行穩致遠。因此,在審理因新技術應用引發的涉網糾紛中,北京互聯網法院也亮明司法態度,積極引導科技向善,堅決反對科技向惡。在“AI陪伴軟件”算法侵害人格權案中,某人工智能公司利用算法設計在手機軟件中構建了他人虛擬形象,用于增加用戶黏性,并在庭審中辯稱其行為僅為網絡技術服務。法院最終審理認定,以技術服務為名,通過算法設計實施侵害他人人格權權益的行為不適用“技術中立”原則,為技術應用劃定了禁區,引導行業善用科技,以法律為限,尋求良性發展。數字經濟背景下,跨部門、跨企業、跨價值鏈、跨行業的大規模協作和開放化融合,在實現價值鏈的優化與重組的同時又衍生出多主體、多領域、多類型的復雜社會糾紛,對司法裁判和社會治理提出新挑戰?;诩m紛特點,互聯網法院將審判工作向糾紛源頭防控延伸,創新互聯網司法供給方式,積極構建多元協同共治機制,形成了具有互聯網特色的“裁判+治理”的司法服務,以法治化網絡空間營造更好數字化營商環境。針對批量化、商業化圖片版權糾紛,北京互聯網法院與北京市版權局共建了行政—司法“e版權”協同治理機制。該機制將版權權屬司法認定標準作為版權行政登記審查標準,實現雙標統一,從根本上解決權屬認定難的問題;同時,該機制又將北京互聯網法院主導的區塊鏈聯盟“天平鏈”與北京市版權局“版權鏈”進行跨鏈對接,實現訴訟中版權登記信息一鍵調取,自動驗證,解決了數字證據認證難的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還聯合首都版權協會發起正版圖庫計劃,推動形成“先確權、再授權、后使用”的數字化版權新秩序,實現“雙驅促市”,倡導形成正版圖庫市場,從源頭上減少圖片版權爭議。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普遍性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通過向相關行政機關及互聯網公司發送司法建議,充分發揮并延伸了司法審判職能。在審理某直播平臺的打賞、充值案件后,法院就未成年人身份認證、內容審核等問題向該平臺發送司法建議,推動該平臺完善了身份認證體系和未成年人內容建設體系。依托司法建議機制,北京互聯網法院強化與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平臺企業等主體的協同,以點帶面解決潛在類案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促進了糾紛源頭治理、實質性化解。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未來,北京互聯網法院將繼續立足兩個大局,心懷“國之大者”,以全面辯證長遠的眼光看待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互聯網司法職能,完善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推動數字經濟更好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
轉自“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文編輯:陶羽黛 唐亞南
本文編輯:牛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