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三庭副庭長李劍就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規定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要求,進一步健全管轄科學的知識產權訴訟制度,切實解決各地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標準不一、管轄布局不夠完善、當事人訴訟不便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
4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圍繞“全面開啟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新征程”主題,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并召開新聞發布會,會議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李劍就該司法解釋主要內容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要求,進一步健全管轄科學的知識產權訴訟制度,切實解決各地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標準不一、管轄布局不夠完善、當事人訴訟不便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管轄規定》),主要內容有:
一是規定發明專利等七類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會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審判專業技術性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為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的重要功能,聚焦事關重大科技創新的司法保障問題,《管轄規定》明確涉及發明專利等權屬、侵權案件由上述特定法院管轄,而將不涉及較強專業技術性問題的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作為普通知識產權案件確定管轄。也就是說,《管轄規定》施行后,涉及發明專利等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屬和侵權糾紛、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便于案件特別多的個別地區將此兩類案件下沉,《管轄規定》還明確了除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外,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是除《管轄規定》明確的特殊類型案件外,其他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同步發布了《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第一,確定了具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除個別地區外,每個中級法院轄區內至少有1個基層人民法院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第二,確定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標準?!锻ㄖ烦浞挚紤]各地區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分布不均、訴訟標的額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同時為確保標準相對簡單明了,便于當事人訴訟,除廣東省有兩種訴訟標的額標準外,其他省份實行省內一種訴訟標的額標準?!锻ㄖ窌谧罡呷嗣穹ㄔ汗倬W公布,一目了然,便于當事人訴訟。
需要說明的是,《管轄規定》《通知》將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施行前,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收到當事人起訴材料的,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