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最優質的作品納入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之中--訪談--中國作家網
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2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要求切實加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著作權保護,充分發揮著作權審判對文化建設的規范、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著作權法的此次修改是10年來首次,也是著作權法施行3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改,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把建成文化強國作為2035年遠景目標的重要內容,彰顯黨中央對文化建設的高度重視。著作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類型,加強著作權保護對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著作權糾紛增長速度快、新問題多,是知識產權糾紛中數量最大的一類。此次著作權法的修改經歷了怎樣的過程,修改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對于從事文學和藝術工作的創作者而言,又有哪些值得關注的領域?圍繞此次修改的諸多熱點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全國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閻曉宏。
記 者: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有著怎樣的時代背景?經歷了怎樣的過程?
閻曉宏:中國的著作權法于1990年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到現在已經整整30年。這30年間,中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30年前,國家剛剛步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還沒有互聯網,影視、視聽作品也不是很普及,在這個過程中,著作權法有幾次大的動作。一是著作權法的出臺,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情。在此之前,南宋紹熙年間,四川眉州人程舍人刻印了王稱所著的《東都事略》,在目錄頁上印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這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著作權法,因為它沒有保護創作者,只是對刻版者進行保護。世界公認的著作權法誕生于1709年,是英國女王安娜頒布的《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法》。而在我國,1910年,清政府曾頒布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北洋政府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也分別于1915年和1928年頒布了《北洋政府著作權法》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但上述法律并沒有得到有效實施。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實行了書稿制度,但這還稱不上是著作權的法律制度。這之后,我國版權事業從“一無所知”,“摸著石頭過河”一步步發展起來,我國著作權法律體系建設也伴隨著改革開放開始起步。直至著作權法于1991年6月1日施行,我國版權事業自此迎來了一個新時代。二是2001年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們簽訂了一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以我們的國內法要與國際知識產權的協定銜接起來,便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國際條約的門檻的修訂。2010年,針對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案,我國第二次對著作權法的個別條款根據外方的訴訟進行了小修改。第三次修改是社會各界都非常關注的。2012年按照國務院要求,國家版權局起草了修訂稿,但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比較多??傮w來說,2020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是在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背景下進行的,對在新時代鼓勵創新、推動文化發展、建立文化強國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記 者:此次修改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它的亮點是什么?
閻曉宏:此次修改改變了以往修法的觀念,直接面對我國版權法律制度存在的局限與不足,不再抽象地“大修中修小修”,也不是簡單地“可修可不修的不修”,這樣的觀念會讓法律與實踐脫節,也是對著作權法修改的誤讀誤判。原因就在于,著作權法是平衡權利人和權利使用者的意見的法律,要讓他們之間完全達成一致是不可能的,只能在兩者之間尋找平衡。再有就是修改要從實際出發,著眼于解決現實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在立法中把握好“度”,妥善處理好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以及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基本平衡。在指導思想和理念上,此次修改的亮點有:一是要體現中國特色,同時還要和國際規則銜接;二是要解決著作權法在實施中面臨的熱點焦點問題;三是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面向新技術。
記 者:著作權法的總則第一條即提出,該法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在對“作品”的定義上,此次著作權法修改為“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為什么進行這樣的修改?
閻曉宏:作品的界定十分重要。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的各種權利,包括鄰接權,都是由此延伸而來。沒有作品就沒有著作權,沒有作品就談不上著作權的保護與運用。著作權法誕生之時,作品只有圖書一種形態,現在作品的形態多種多樣,作品不僅覆蓋了所有的文化領域,而且還不僅限于文化領域。雖然我們現在不能馬上認定哪些可納入作品范疇,哪些不宜納入作品范疇,但作品的種類與形態并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也不會永遠由某一部法律所限定。著作權法誕生時,只有書刊可被納入作品,現在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究其原因,創新與技術進步是作品的種類與形態變化的根本力量。在著作權作品的品種、形態多種多樣的同時,各種形態作品的數量更是井噴式增長。以文學作品為例,20多年前,我國每年出版的小說只有不到600種,而今天僅在閱文平臺上生產的網絡小說每年就高達600萬部。再比如,現在普通公眾用手機拍攝出來的作品,可以媲美以前用專業相機和膠卷拍攝的攝影作品。相比以前作品的稀缺性,現在的作品無論從數量還是種類上都大大超出想象。怎樣定義作品?什么樣的作品應該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疇之內?這是進入新時代我們需要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
在此之前關于“作品”的定義,沒有質量的規定性,這是一個很大的欠缺。如今的作品在數量上有了爆發式的增長,作品的質量卻是參差不齊的。質量是一個很大的前置性問題。此次修改中特別提出作品質量的規定性有三條:一是作品應具有獨創性,二是作品應該能以某種形式表現,三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里的智力成果。有了這三條標準,就可以厘清海量的各類作品中,哪些能夠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從而把最優質的作品納入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之中。此外,這次修改是以下定義或者枚舉的方法給作品進行界定,最后還以兜底的形式附加了一個條件,就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記 者:“作品”定義的改變將會為創作者和文化單位帶來哪些影響呢?
閻曉宏:對于創作者而言,對作品的再定義所帶來的質的變化是,強調質量是最重要的。一個作品能否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最核心的問題不是它的篇幅多長或規模多大,而是與其他同類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獨到性,是否稱得上智力成果。對于文化單位來講,這也意味著,未來最核心的工作、最需要重視的問題是怎樣獲取和掌握優質作品,因為優質作品才是文化產業與事業發展的基礎。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傾向是,不要盲目去追逐所謂的大IP,作品的價值并不是價格越高越好,成本過高是無法實現投入再生產的。應該著力關注的是如何掌握那些有潛力的新作品,就像找到“冒尖兒”的竹筍一樣,挖掘到優質版權。
記 者:隨著新技術的發展,版權保護的對象范圍也在不斷擴大,過去以圖書為主,現在已經擴展到人工智能、體育賽事等。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是如何面對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的?
閻曉宏:著作權法誕生之時,作品只有圖書一種形態。1877年,愛迪生發明了一臺能錄制聲音并回放的機器——留聲機,通過震動原理將聲音固定在留聲機上,從而產生了一種新的作品形式。之后隨著技術的發展,聲、光、電、磁為介質的作品日益增多,豐富了作品的形式與內容?;ヂ摼W的出現,又催生了無介質但可以在網絡中重復使用與閱讀、觀看、收聽的網絡作品,發展勢頭洶涌澎湃。從作品的產生來看,技術始終推動著著作權法向前發展。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創作者,但是客體一直在發生變化,不僅包括影視、圖書、音樂、計算機軟件等版權產業的核心領域,還包括建筑外觀設計、裝飾品設計甚至地毯圖案等等,可以說今天的著作權已經無所不在。只要技術發展沒有終止,創造沒有終止,版權的法律制度就會一直處于不斷的創新和突破之中。因此,對待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應該用開放的、發展的眼光去看待,而不是輕易地去否定或下結論。從這個角度審視社會公眾比較關注的話題,比如人工智能、體育賽事算不算作品,應不應該受到版權保護等,一方面要遵循現行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又不能被現有的思維所局限。社會需求與數字技術發展催生了現行的著作權的多種權利,今后也必然會催生其他的權利。如果一個作品本身是稀缺的、創新的,凝聚了人類智慧,同時又有很高的經濟價值,即便不是著作權法,也肯定會有別的法律加以保護,否則鼓勵創新就是一句空話。
記 者: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有哪些變化?
閻曉宏:在對著作權的保護上,有兩種情形比較特殊,一種是“合理使用”,一種是“法定許可”。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比如,時事新聞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一直有爭議,這次修改就明確將“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意味著時事新聞只要能夠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前有些網絡平臺把傳統媒體報道拿過來,認為可以不用征得許可就合理使用,而且不支付報酬。這次從立法環節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將有利于加強對新聞作品版權的保護。法定許可是指事先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但事后應當支付報酬。比如,廣播組織和教育類的出版社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時候,可以不經本人許可,但是事后要支付報酬;電視臺播放他人的歌曲,不需要得到本人的許可,但是事后要支付報酬。同時,此次修改對出版者與表演者的鄰接權有了較為清晰的界定。所有的這些鄰接權都有一個原則,就是要取得原作品創作者的許可。
記 者:著作權維權“得不償失”,是當前著作權保護的一大難點。在打擊侵權、更好地維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方面,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懲罰措施?
閻曉宏: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加大了版權的保護力度,其中有兩個問題特別值得關注。一是技術措施方面,比如游戲軟件、計算機軟件等,增加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內容。二是在侵權行為的查處上,修改為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記 者: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強國,并就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提出了清晰的奮斗路徑。您認為此次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對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具有怎樣的意義?
閻曉宏: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以創新為最大驅動力,推動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是十九屆五中全會繪制的創新發展路線圖。在文化領域,最大的驅動力就是作品的創作,沒有優秀的作品何來繁榮的文化?只有建立在優秀作品的創作基礎上,再加上好的文化傳播,才能實現文化強國的目標。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的目的和根本是激勵、保護和推動創作,特別是促進優秀作品的廣泛傳播。在推進文化強國建設的進程中,該法的出臺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