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速遞 | 最高知產法庭: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罰款處罰齊上陣 最高法對一起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判賠600萬元審判信息
案 號 |
(2019)最高法知民終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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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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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
審判長:朱 理 審判員:傅 蕾、張曉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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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賓岳成 |
書記員:謝思琳 |
裁判日期 |
2021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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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秘密 |
“邊測量邊鋸切的設計”的技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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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侵害技術秘密;鑒定;保護范圍;不為公眾所知悉;使用技術秘密;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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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上訴人(原審原告):優鎧(上海)機械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李某、周某、上海路啟機械有限公司、壽光市魯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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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
一、撤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初716號民事判決; 二、上海路啟機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優鎧(上海)機械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使用優鎧(上海)機械有限公司“邊測量邊鋸切的設計”的技術信息,該停止侵犯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 三、上海路啟機械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優鎧(上海)機械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0元及合理開支1000000元,共計6000000元; 四、駁回優鎧(上海)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判決主文:駁回優鎧(上海)機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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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條 |
199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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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1.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 2.明確技術秘密的時間; 3.侵犯技術秘密的認定; 4.侵犯技術秘密案件賠償數額的確定; 5.使用侵犯技術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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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
1. 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往往涉及繁重的事實認定和復雜的法律判斷。隨著訴訟進程的推進,各方當事人的辯論、篩選和甄別,技術秘密的內容會逐漸從原來范圍較大、界限較為模糊變得范圍更為合理、界限不斷明晰,從而劃分出技術秘密與公知信息的邊界。 2. 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權利人原則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對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技術秘密內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但是,如果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內容僅是對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的解釋和說明,并未超出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也沒有改變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則這種解釋和說明不會損害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術秘密內容的基礎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不會違反誠信原則。 3. 針對同一技術秘密的披露行為系一次性的侵權行為,在前案對該行為已經審理并作出相應判項的情況下,優鎧公司在本案中再次主張曹某、李某、周某未經許可向路啟公司披露優鎧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屬于重復起訴。 4. 在長度模式和系數模式下,V200優選鋸的鋸切方式和結果遵循了涉案技術秘密的工藝流程,并且實現了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效果。由于路啟公司在本案一、二審始終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制造的優選鋸使用的鋸切工藝不同于涉案技術秘密的鋸切工藝。因此,結合前述勘驗實驗結果分析,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V200優選鋸的技術信息與優鎧公司“邊測量邊鋸切的設計”的技術信息構成實質相同。 5.路啟公司制造、銷售的V200、S200、F308、H18優選鋸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路啟公司作為由李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周某等擔任股東的同行業競爭者,明知或者應知其使用的侵權技術信息系由李某、周某非法向其披露,仍然予以使用,侵犯了優鎧公司的技術秘密。 6.人民法院確定侵犯技術秘密案件賠償數額的,可以考慮技術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 7.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銷售侵犯技術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列明的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使用侵犯技術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也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列明的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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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