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無線通信技術發展迅猛,在4G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5G技術已開始落地商用。與之同時,車聯網、物聯網技術快速投入商業化使用,人類社會在無線通信技術支撐的基礎上正快步邁入萬物互聯時代。無線通信技術標準具有全球化的特點,專利與技術標準相結合所產生的標準必要專利呈現出地域性與全球性相糅合的特征。從全球無線通信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格局來看,我國無線通信企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一方面我國企業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為世界無線通信技術和產業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另一方面外國無線通信企業紛紛進入中國市場參與我國市場競爭,促進了我國無線通信技術和產業的發展,并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如此一來,我國已發展成為世界上舉足輕重的無線通信技術和產品市場。在這種背景下,中外企業因無法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所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加。這類糾紛具有鮮明的國際性和平行訴訟的特點,為了保障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公平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我國應妥善處理好該類案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知識產權是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應統籌推進知識產權領域國際合作和競爭,推動完善知識產權及相關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國際規則和標準,推動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制向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處理好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問題,是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環節,這對我國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具有重要意義。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涉及許多疑難復雜問題,筆者擬對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問題進行深入研討,以期對該類案件的處理提供參考。
一、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司法管轄權遇到的問題
(一)
標準必要專利增長帶來平行訴訟糾紛增多
隨著無線通信技術不斷演進,人們所擁有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持續增加,數量變得越來越龐大。與此同時,擁有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變得越來越分散,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從事無線通信產品生產的實體企業的數量在增加,尤其是我國無線通信企業的發展更是一枝獨秀,比如,在傳統的華為、中興等高新技術企業之后,小米、OPPO等新興高新技術企業崛起。這些新興企業的生產規模和銷售數量不斷增加,由于重視知識產權保護,這些企業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不斷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從事專利運營兌現專利的價值逐漸被人們所重視,僅以專利對外授權許可作為經營模式的非專利實施主體(以下簡稱NPE)的數量亦不斷增加。在這種語境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許可談判及授權許可模式變得多樣化、復雜化,由此帶來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亦呈現復雜化的趨勢。
總結司法實務中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發生的類型,主要包括以下3種:
其一,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糾紛。當雙方經過談判無法達成許可協議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認為其在許可談判中遵循了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無重大過錯,而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在許可談判中未遵循FRAND原則,存在重大過錯,從而導致雙方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破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通常以停止侵害專利權為由,將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停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比如,2011年3G剛落地商用時,為了爭奪市場獲取競爭優勢,中興和華為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3G標準必要專利權,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互訴,請求法院責令對方停止侵權。最終雙方和解,互相撤訴。
其二,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當雙方經過談判無法達成許可協議時,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認為其在許可談判中遵循了FRAND原則,無過錯,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許可談判中不遵守FRAND原則,存在濫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比如,強行要求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授權許可、索要高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歧視性定價等。當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不答應其報價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向法院提起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之訴,以逼迫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接受其明顯不合理的報價。在這種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壟斷侵權之訴,請求法院責令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停止壟斷行為,以敦促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重新回到誠信談判的軌道上。比如,美國交互數字公司(以下簡稱IDC)是一家NPE公司,其在與華為進行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許可談判時,存在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進行許可、歧視性定價、高額定價等行為。當華為不同意其不合理報價時,IDC向美國法院提起禁令救濟之訴,并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發起337調查,以逼迫華為接受其不合理的高價。華為向深圳中院提起反壟斷之訴,請求法院責令IDC停止壟斷行為。深圳中院經過審理,支持了華為的訴訟請求,責令IDC停止壟斷行為,并向華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2000萬元。
其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糾紛。當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人經過談判無法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陷入僵局時,即市場失靈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之訴,請求法院裁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而當事人請求裁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又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裁決中國許可費率。比如,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在華為訴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文森)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中,根據華為的訴訟請求,判決了康文森應許可給華為中國區域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第二種情形為裁決全球許可費率。比如,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PPO)與夏普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夏普)經過談判無法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OPPO選擇在深圳中院請求裁決夏普所持有的3G、4G、WiFi全球標準必要專利包的許可費率。由于OPPO生產、銷售的無線通信產品的主要市場在中國,深圳中院根據OPPO的請求受理了其要求裁決全球許可費率的訴請。
(二)
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司法管轄權涉及的問題
從上述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發生的類型來看,因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未能達成協議產生矛盾沖突后,談判雙方均可以通過選擇管轄連接點在國內或國外法院起訴對方,從而產生復雜的管轄權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標準必要專利國內平行訴訟管轄權問題
當事人基于雙方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有時會選擇在國內不同地域的多個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產生國內平行訴訟問題。
比如,華為與三星從2011年開始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直至2016年5月仍未達成交叉許可協議,雙方談判陷入僵局,由此產生矛盾沖突。在國內,華為選取了8件4G標準必要專利,于2016年5月首先在深圳中院針對三星提起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之訴,請求法院責令三星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為了制衡華為,2016年7月,三星針鋒相對挑選了8件標準必要專利在深圳中院起訴華為,請求法院責令華為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同時,三星還分別挑選4件標準必要專利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件標準必要專利在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華為提起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之訴,請求法院責令華為停止專利侵權行為。針對三星在北京知產法院、西安中院提起的訴訟,華為亦挑選對等的標準必要專利數分別在北京知產法院、西安中院起訴三星,請求法院責令三星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如此一來,華為與三星在深圳、北京、西安三地法院形成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互訴的對峙狀態。三個地方的法院要處理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糾紛,都要對華為與三星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是否遵循了FRAND原則的事實進行查明與評判。如此一來,華為與三星之間發生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國內平行訴訟的現象。
由于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證據材料多,法律關系復雜,技術問題晦澀難懂,由不同地域的多個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進行審理,極有可能在對案件處理進行定性和定量方面產生不一致的認識,從而導致各地法院裁判結果不統一甚至矛盾的問題。同時,審結標準必要專利案件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和時間成本,占用大量的司法資源。比如,深圳中院審理華為訴IDC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案,開庭時間一周,判決書將近5萬字;審理的華為訴三星禁令救濟糾紛案,開庭18天,判決書17萬余字。標準必要專利國內平行訴訟如果分別由各地法院進行審理,將會出現大量重復性審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鑒于此,標準必要專利國內平行訴訟司法管轄方面的上述弊端,需要在制度層面予以重視并解決。
2.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管轄權問題
由于無線通信企業多以跨國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因此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標準必要專利矛盾沖突后,還有可能選擇在中國或其他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產生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問題。
比如,美國維睿格公司是一家NPE公司,其與中興因無法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而產生糾紛,維睿格公司分別向美國、英國、法國、巴西等國家的法院提起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禁令救濟訴訟。為了對抗維睿格公司,中興以壟斷糾紛為由將維睿格公司起訴至深圳中院,請求法院責令維睿格公司停止濫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雙方形成制衡關系,最終通過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并互相撤回訴訟。
再比如,美國無線星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UP)是一家NPE公司,其與華為因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發生糾紛。UP先向英國專利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禁令救濟之訴,要求給華為頒發禁令。為了對抗UP,華為則向深圳中院提起標準必要專利壟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UP停止濫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UP接著向德國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德國法院認定華為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并請求責令華為提供財務賬簿。
從上述維睿格與中興、UP與華為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來看,無線通信企業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通常以跨國平行訴訟的方式展現,國際平行訴訟成為無線通信企業解決雙方之間糾紛的一種常態。我國司法應如何對待并確立處理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的規則呢?需要認真研究解決。
二、標準必要專利國內平行訴訟司法管轄權問題的解決
標準必要專利國內平行訴訟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幾個法院同時受理案件,有可能產生裁判結果不統一、重復審判、浪費司法資源等。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弄清楚發生國內平行訴訟時各個訴訟之間的關系。
眾所周知,為了解決無線通信互聯互通的問題,3GPP等國際標準組織通過制定技術標準來實現這一目的,而各國無線通信企業在各技術標準頒布之前,已經在世界各國申請了許多同族專利。實施標準必然要使用的專利稱為標準必要專利。由于標準必要專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必然實施性和事實上的強制性,為了防止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實施專利劫持行為和避免專利堆疊,各國際標準組織通常要求其成員在將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對外進行授權許可時,均應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跈嗬?、義務對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又發展出在專利許可談判中,標注必要專利實施人亦應遵守FRAND的義務,以保障標準必要專利制度健康運行。
標準必要專利制度以遵循FRAND原則進行授權許可為核心而構建,蘊含著豐富的利益平衡機理,具體表現為: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許可談判時,FRAND原則貫徹始終,即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人在許可談判的各個環節均應遵循FRAND原則,從而敦促各方誠信談判,盡快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當雙方談判陷入僵局無法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即市場失靈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人均可以依據FRAND原則并采用相應的法律措施,以促使對方與自己誠信談判。從前文論述來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以通過提起禁令救濟的方式,以逼迫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與自己盡快達成FRAND許可協議;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可以通過提起濫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之訴,以敦促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重回誠信談判的軌道;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人均可以通過提起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之訴的方式,以促使對方與自己盡快達成FRAND許可協議。
無論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還是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提起訴訟,抑或雙方均提起訴訟,所有這些訴訟均為手段,目的是通過請求法院裁判以分清在許可談判中哪一方遵守了FRAND原則,哪一方未遵守FRAND原則,從而以判決停止侵權或具體許可費率的強制力作為保障來矯正一方或雙方的行為,敦促不遵守FRAND原則的當事人重新回到談判軌道,以促成雙方盡快達成FRAND許可協議。比如,在華為與三星互訴案件中,深圳中院于2018年1月率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為在許可談判中遵循了FRAND原則,三星未遵循FRAND原則,是三星的原因導致雙方的談判久拖不決、陷入僵局,責令三星停止侵犯華為的兩項4G標準必要專利。正是因為該判決分清了是非,并指明了談判方向,雙方很快通過協商達成了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協議,深圳中院的判決為華為與三星協商解決糾紛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诖?,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糾紛(在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中,無線通信企業多表現為跨國企業,這些跨國企業為經濟利益共同體。比如,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中國投資設立了一些控股子公司,華為在中國法院起訴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的子公司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與華為起訴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在本質上為雙方當事人實質相同的糾紛)),在處理結果上存在著重大關聯關系。
當雙方無法達成FRAND許可協議,而分別在幾個法院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此時不僅會產生重復審判、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而且有可能出現裁判結果或觀點不一致的情形,這不利于給糾紛雙方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反而有可能導致雙方的許可談判停滯不前。為了避免這種情形,有的法院采用中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比如,西安中院面對與深圳中院、北京知產法院同時審理華為與三星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案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裁定中止審理案件。
由于在我國司法轄區內,可以采用統一立法的方式,來解決分別由幾個不同地域的國內法院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出現的上述弊端,筆者建議,當發生標準必要專利國內平行訴訟的情形時,所涉糾紛均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在后立案的法院均應將案件移送給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即解決國內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司法管轄權問題應適用最先受案法院管轄的規則。
三、我國處理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司法管轄權問題的規則
(一)
我國的司法實務經驗
近年來,我國在處理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司法管轄權方面積累了一定的司法實務經驗,為總結相應的規則提供了鮮活素材。
在康文森與中興國際平行訴訟案件中,康文森(盧森堡)是一家NPE公司,其從諾基亞公司購買了部分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滴纳c中興從2012年7月開展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因無法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而產生糾紛。2017年7月,康文森首先在英國法院起訴中興,其訴訟請求為:確認中興侵害了康文森的4件標準必要專利,確認康文森對中興提出的許可條件符合FRAND義務,中興不符合FRAND義務,請求法院就包含中國專利的全球專利組合裁定一個符合FRAND的許可條件以及費率。為了對抗康文森,2018 年1月,中興向深圳中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康文森所擁有的中國標準必要專利包許可給中興的條件。2018年4月,康文森向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起訴中興及中興德國公司侵害其標準必要專利權,請求德國法院給中興及中興德國公司頒發禁令。如此一來,康文森與中興在英國、中國、德國形成國際平行訴訟。
在深圳中院審理的上述中興訴康文森案中,康文森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滴纳Q,在深圳中院受理中興起訴之前的6個月,康文森已請求英國法院就包含中國專利的全球專利組合裁定一個符合FRAND的許可條件以及費率,即康文森的全球專利包已包含中國的專利,中興提出的訴訟請求已被英國法院審理的案件所包含,深圳中院與英國法院的訴訟存在重疊關系。深圳中院受理中興提起的訴訟,會導致中國法院與英國法院對相同的事項進行審理,并可能導致不一致的判決。隨著案件的進展,雙方為推動英國訴訟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因此,由英國法院審理包含中國專利在內的康文森全球專利包更為適當。鑒于此,中國法院不應管轄中興訴康文森案。
針對康文森提出的雙方糾紛不應由中國法院管轄的主張,我國法院認為,康文森與中興案許可的標準必要專利為中國專利,實施該標準必要專利的地點在中國,在中興對康文森許可的標的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及其效力提出質疑的情況下,英國法院對該問題的審理不比中國法院更便利。中興的經營收入60%來自中國,來自英國的經營收入不到0.1%,本案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與中國聯系更密切,中國法院審理本案更便利。
在愛立信與TCL國際平行訴訟案件中,雙方從2011年7月開始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但一直未能達成許可協議,由此產生沖突矛盾。2012年至2014年,愛立信在德國、法國、俄羅斯、巴西、阿根廷針對TCL發起訴訟,認為TCL侵害了其標準必要專利權,并尋求禁令救濟。為了對抗愛立信,2014年3月,TCL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地方法院起訴愛立信,請求認定愛立信未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報價,確定TCL應獲得的FRAND許可費率,同時指控愛立信的行為違反了加州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8月,TCL在廣州知產法院起訴愛立信,指控愛立信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責令愛立信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停止對愛立信尋求和維持禁令(案件尚未審結)。2018年10月,TCL在深圳中院針對愛立信提起反壟斷訴訟,認為愛立信在與TCL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存在高額定價、歧視性定價和濫用禁令請求的壟斷行為,請求深圳中院判令愛立信停止壟斷侵權行為。由此愛立信與TCL在眾多國家產生平行訴訟。
在深圳中院審理的上述TCL訴愛立信案中,愛立信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愛立信稱,TCL提出的壟斷訴訟在本質上為追索在美國加州法院發生的訴訟費,且提出的訴訟主張已被美國法院的訴訟所覆蓋,即針對同一事實重復提出訴訟主張,中國法院不是雙方糾紛更方便的受案法院,因此,深圳中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針對愛立信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我國法院認為,本案與美國法院受理案件的當事人不完全相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及事實和理由亦有所不同,愛立信在域外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影響深圳中院對本案的管轄。
在夏普與OPPO國際平行訴訟案件中,雙方從2018年10月開始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但未能達成許可協議。2020年1月,夏普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起訴OPPO,認為OPPO侵犯了其標準必要專利權,請求法院給OPPO下禁令。2020年3月,夏普又在德國法院起訴OPPO,認為OPPO侵犯了其4件4G標準必要專利,請求責令OPPO停止侵權。為了對抗夏普,2020年3月25日,OPPO在深圳中院起訴夏普,請求法院認定夏普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違反了公平、合理、無歧視的FRAND原則,請求法院裁決夏普許可給OPPO的3G、4G、Wifi全球標準必要專利包的許可條件,包括許可使用費率。如此一來,夏普與OPPO在多個國家形成國際平行訴訟。
在深圳中院審理的OPPO訴夏普案中,夏普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夏普稱,OPPO請求深圳中院裁決夏普許可給OPPO的全球許可費率超出了深圳中院的管轄范圍,深圳中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深圳中院認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國市場占OPPO全球市場的71.08%,日本市場占OPPO全球市場的0.07%,歐洲市場占OPPO全球市場的0.21%??梢?,本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與中國具有最密切聯系,由深圳中院裁決夏普許可給OPPO的全球許可費率更有效率,避免雙方當事人在多個國家訴訟,也更符合雙方許可談判的目的。
從我國法院處理上述3個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管轄權的實務經驗來看,我國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管轄權,不受域外法院平行訴訟的影響與限制。
(二)
我國民事訴訟法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管轄權的規則
一個國家的司法主權是該國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個國家的司法主權均是平等、獨立的,不受任何其他國家的干涉。當發生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糾紛時,各國的民事訴訟均是依據各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審理,其他國家無權干涉。同時,各國司法均肩負著維護本國司法管轄權和本國國家利益的使命,因此,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糾紛與處理國內平行訴訟糾紛的方法是不同的。處理國內平行訴訟屬于該國司法處理國內糾紛的范疇,而處理國際平行訴訟則涉及各國司法主權的范疇,解決二者遇到問題的方法自然存在差別。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對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53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我國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當事人請求我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從該規定來看,當中國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具有管轄權,外國法院正在審理的平行訴訟案件對中國法院行使管轄權沒有影響,對外國法院平行訴訟作出的裁判,除非兩國有共同締結的雙邊條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不予承認和執行。由此可見,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管轄權的做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我國法院依法積極處理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司法管轄權問題,不僅較好地維護了我國的司法主權,而且較好地保護了我國出海高新技術企業的合法權益。比如,美國PO公司是一家NPE公司,其與華為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時,因無法達成許可協議而引發糾紛。PO公司向美國、德國等國家的法院提起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之訴。為了反制PO公司,華為以反壟斷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之訴,將PO公司起訴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依法立案并審理兩案,由于雙方形成制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PO公司同意與華為和解。華為通過在深圳中院的訴訟,促使雙方達成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從而較好地解決了雙方之間的糾紛。
(三)
我國民事訴訟法處理國際平行訴訟不方便管轄的規則
在前文所列舉的康文森與中興三個國際平行訴訟的案件中,當事人(被告)均提出因雙方之間的糾紛已在域外法院進行審理,故在中國法院進行的訴訟屬于重復訴訟,除提出中國法院沒有管轄權以外,還提出中國法院應駁回當事人(原告)提起的訴訟。如何對待當事人提出的駁回對方起訴的請求,涉及國際平行訴訟的不方便管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對國際平行訴訟中的不方便管轄規則亦有明確規定,民訴法解釋第532條規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一)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權異議;(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議;(三)案件不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四)案件不涉及我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五)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生在我國境內,且案件不適用我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六)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根據上述規定,當發生國際平行訴訟時,如果我國法院受理案件的當事人(被告)能舉證滿足這6項條件時,可以適用不方便管轄規則,駁回另一方當事人(原告)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
由于前文所列舉的康文森與中興3個案件的當事人有一方在中國,且案件主要爭議事實發生在中國,中國法院顯然是方便管轄法院,因此,這3個案件中當事人(原告)提出應駁回對方起訴的請求是不成立的,我國法院據此駁回了其申請。我國法院的做法較好地維護了我國的司法管轄權,并通過依法行使管轄權,為我國無線通信企業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保駕護航。
結語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人為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并基于各自的訴訟策略,選擇在國內多個法院或多個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此產生國內或國際平行訴訟問題。國內平行訴訟將可能導致裁判結果不統一、重復審判、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筆者建議我國民事訴訟法可通過建立最先受案法院管轄的規則來予以解決。我國對待國際平行訴訟應堅持司法主權原則,對于雙方之間的糾紛,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我國法院應依法行使管轄權,外國法院的平行訴訟對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沒有影響。對待國際平行訴訟不方便管轄規則,應堅持將維護我國國家、企業的合法權益作為一項重要的適用條件。
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的司法管轄權(附案例)
來源:人民司法 胡志光 祝建軍 編輯:zhihui 發布時間:2021-06-10 11:29:53 瀏覽次數:12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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