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重要原則,是行政訴訟的核心問題,其內容共計涉及七個方面:
1、對是否存在超越職權的審查。判斷被訴行政行為是否超越了被告的職權問題, 涉及行政機關及機構的設置、 職權的分配及原理等問題。本文對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 構成要件、授權的形式及超越職權的表現形式進行了表述。 對一些難以區分的職權問題作了細致分析, 如判斷超越部門職權、 層級職權、 地域職權、 事務職權應注意的問題等。
2、對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審查。我國目前沒有一部行政程序法, 有關行政程序問題分別由 ? 行政復議法? ? 行政處罰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強制法? 等單行法律作出規定。本章將單行法律中有關行政程序問題進行了歸納整理后,對行政程序的概念、 基本原則、 主要制度、 依據、 違反行政程序的方式及內容等問題, 結合一些疑難案例進行了論述。
3、對主要證據是否確實、 充分的審查。行政行為的種類非常繁雜。不同種類的行政行為對事實證明的要求不同,本章對被訴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含義、 證明標準、 表現形式等問題? 結合一些具體案例進行了闡述。
4、對適用法律規范是否正確的審查。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都沒有一部專門的行政法典, 有關行政法律規范散見于不同領域的法律規定中。因此說,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相較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難度更大。在審理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時,不僅需要確認被訴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條文,同時還需要對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條文的合法性問題作出判斷。審查還涉及? 立法法? 的相關規定,要判斷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時間、 空間、 對人、 對事的效力問題,以及處于法律規范的何一位階、 哪些法律規范是其上位法、 與上位法是否存在抵觸等問題。 因此,本章對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判斷行政行為適用的法條適用的法律規范是否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表現形式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 同時指出審查每類問題時應注意的問題。
5、對是否存在濫用職權、 明顯不當的審查。是否存在濫用職權、 明顯不當的問題,是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要件之一。行政法上的濫用職權與普通人所理解的濫用職權有很大區別,且濫用職權與明顯不當如何區分在學術界亦有很大的爭論。因此,本章對濫用職權與明顯不當的概念、 構成要件、 表現形式等問題進行了論述,并對濫用職權與明顯不當的異同及審查是否存在濫用職權、 明顯不當的步驟、 判斷的方法等問題予以詳細闡明。
6、對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給付義務的審查。 法定職責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法定職責與行政給付在學理上亦有爭議?本章闡述了法定職責、 行政給付義務的概念及特征? 對審理不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給付義務、 行政協議案件中的疑難問題作了回答。其中, 對不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給付義務案件中爭議較大的舉證責任等問題,以及新出現的行政協議行為問題, 作了更為詳細的論述。
7、對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審查。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后,有關行政賠償問題必然會提出。本章對行政賠償范圍、 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方式和數額的確定以及幾類特殊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進行了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