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秘密民事案件的一般特點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技術秘密,具有不為公眾知悉和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三個條件。不為公眾所知悉,系指不為所屬技術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商業價值系指請求法律保護的對象,具備確定的現實或者潛在的價值,或者能為權利人帶來確定的現實或者潛在競爭優勢。保密措施系指權利人采取了與技術秘密的價值相適應的防止泄露的手段,不要求必須同時具備規則、協議、硬件約束或者載體加密等全部條件。
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通常包括以下表現形式:其一,(無直接關聯的主體)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ㄈ〉梅绞剑?;其二,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侵權方式);其三,(內部員工或者合作關系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上述行為人若主觀上有意思聯絡,行為上有分工,結果上造成共同侵害技術秘密的損害后果,可構成共同侵權。就共同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于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共同訴訟,選擇原告偏好的法院管轄和審理案件。
技術秘密案件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民事訴訟崇尚權利法定的原則,法定權利包括由國家行政機關批準授予的公示權利和當事人自行主張和確定的私權權利。技術秘密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批準授予的公示權利,因此準確確定技術秘密的邊界、內容或范圍,事關權利的大與小,甚至有或無,這也是此種案件訴訟中當事人爭辯的永恒主題。第二,技術秘密的主題名稱,昭示此類案件發現證據和獲取證據比其他案件更加困難,同時訴訟中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極大地增加了原告勝訴的難度。因此善于于紛繁的現有技術中,析出和厘定權利的邊界,并學會巧妙地利用舉證責任轉移、證據妨礙和證據保全制度,有利于提高舉證質量和勝率。
二、新和成技術秘密案件的梗概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新昌縣,是世界上主要的維生素E產品生產廠家。維生素E發明于1938年,其人工合成的基本步驟是現有技術,但在現代化大生產中,確保產品有較高的純度、較高的成品率和較低的生產成本,是本行業競爭者優勝劣汰的核心科技。新和成的自主知識產權是生產維生素E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這是本案技術秘密案件保護的權利基礎。
新和成維生素E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技術研發,肇始于1996年4月,持續至2007年9月基本完成。期間新和成幾經改制,但技術的源流和歸屬關系清楚。1997年自然人榆木進入新和成工作,先后任維生素E生產車間的工段長和車間主任等職務,諳熟本案爭議的技術。
2008年榕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決定上馬維生素E生產項目,因為沒有這一領域的技術儲備,遂通過中間人找到榆木。同年5月榕藥與榆木簽訂維生素E技術轉讓協議,約定以80萬元的對價,受讓榆木掌握的新和成本案技術。2010年10月榆木跳槽至榕藥,擔任副總經理。2011年部分榕藥的股東出資設立海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旨在專門生產維生素E 產品,榕藥本項目的技術成果和人員遂轉至海愉。
榆木將其履行于新和成本職工作掌握的維生素E技術以及竊取的維生素E生產后續工段的技術,用于海愉維生素E生產設備和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2013年3月新和成發現榆木、榕藥和海愉涉嫌侵害其技術秘密犯罪的線索后,向新昌縣公安局舉報,新昌縣公安局遂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從榆木的工作電腦中扣押到新和成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等系統的技術文件,并先后從海愉的維生素E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福州市安監局扣押到由海愉署名的相同主題技術資料。
新和成向新昌縣公安局報案時,將其被侵害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技術,梳理出10個密點,各個密點都是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他們是本案技術秘密案件新和成據以保護的權利基礎。新昌縣公安局委托鑒定機構對上述密點進行了非公知性鑒定。鑒定機構以專利查新的方式,確認上述密點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性。公安機關又委托鑒定機構對新和成的梳理出的密點與海愉被扣押的相同主題技術文件進行同一性鑒定。鑒定機構經過比對,確認兩者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相同。
2015年11月新昌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構成商業秘密犯罪,做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榕藥構成單位犯罪,判處罰金1400萬元;認定海愉構成單位犯罪,判處罰金1700萬元;認定榆木構成侵犯個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判處罰金20萬元;另外其他四名個人犯罪的被告,也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2016年7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鑒于新昌縣公安局已初步查證榆木、榕藥和海愉侵犯新和成技術秘密的事實,為了有效利用上述證據成果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鑒于刑事案件不能判處榕藥和海愉賠償新和成因其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害,甚至刑事判決不能明確做出責令被告人停止侵權的禁令,所以新和成向紹興中級法院提起技術秘密侵權民事訴訟。
鑒于榆木、榕藥和海愉在侵害新和成本案技術秘密的案件中,主觀上有意思聯絡,行為上有分工,結果上造成共同損害,新和成以上述三個民事主體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訴訟。同時考慮榆木的經常居住地位于紹興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以及出售本案技術秘密的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侵權行為),也位于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所以新和成選擇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新和成提起技術秘密民事侵權案件的主要訴訟請求是:第一,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專門用于侵權的設備、設施和技術資料;第二,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侵權損失500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2017年1月做出一審判決:第一,判令榕藥、海愉和榆木立即停止侵害新和成技術秘密的行為,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該技術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止;第二,海愉向新和成賠償侵權損失3522萬元,榕藥和榆木對海愉的侵權賠償承擔連帶責任。2018年5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浙民終123號)。
三、新和成技術秘密案件的啟示
第一,準確確定新和成的權利基礎,積極創造舉證責任轉移的條件。從維生素E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等大量現有技術中,挑選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標準,又準確契合當前司法政策和執法尺度認可的密點,是做好本案的出發點和基礎。失之過寬則易使現有技術侵蝕、動搖整個案件的權利基礎;失之過嚴則使會使有效的權利置于法律保護之外。新和成小心確定密點,反復查新檢索,在充分質疑和自我否定后,謹慎地厘定出本案的權利基礎。另一方面,新和成以榆木充分掌握新和成本案技術、跳槽至榕藥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榕藥既往素無維生素E產品研發的技術儲備又急于上馬本項目、本案技術和人員轉場至海愉以后、海愉很快生產出成品為線索,搜集新和成內部和外部的證據線索、證據碎片,進行關聯、整合,初步還原了基本事實,確證榆木、榕藥和海愉涉嫌侵害新和成的本案技術。新和成以盡力舉證的積極態度和初步搜集的證據成果,促成法律意義上舉證責任轉移條件的成就,便可借力公安機關補強缺失的侵權證據,進而以確鑿證據還原侵權演進的歷史脈絡和事實真相。
第二,利用刑事案件的證據成果,服務于民事案件。刑事救濟和民事救濟的雙軌制,為新和成同時采用兩種途徑打擊同一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上的條件。刑事救濟以限制犯罪者人身自由為手段,契合社會公眾避諱刑罰的心理,打擊力度強,警示作用高,但是刑事判決不能明確判處犯罪者停止侵權,雖能科以罰金,但不能判處以犯罪者的非法獲利賠償受害人受到的損害。為了彌補刑事案件的短板,有必要以民事判決的方式明令侵權者停止侵權,并有效賠償權利人受到的侵權損害。于是新和成利用刑事案件取得的證據成果,適時提起本案民事侵權訴訟。這樣兩個案件的證據成果,于兩個法院之間分享;兩宗案件的事實,于兩宗案件中印證。在先刑事判決的既判例,有利于形成民事案件中法官的心證??梢娋C合運用刑事和民事兩種手段的各自優勢,有利于鞏固和擴大訴訟成果,也有利于提高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擴大維權行為的增值效應。
第三,于一審判決送達時,向被告送達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中禁令,可于一審判決未生效前有效扼制被告的持續侵權行為。鑒于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海愉仍然持續實施侵權行為,為了有效扼制海愉的持續侵權行為,新和成于一審案件審理中,向法院申請禁令。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一審判決做出當日,裁定責令海愉立即停止侵害新和成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一審法院的禁令裁定認為,新和成請求保護的技術秘密證據確鑿,新和成主張的技術秘密與海愉使用的爭議技術具有法律上的同一性,本案審理過程中海愉持續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確實充分,因此有必要及時裁定,令行禁止。立即生效并具有執行力的禁令,有效地彌補了一審判決因上訴程序拖延生效而海愉侵權愈演愈烈給新和成造成的持續損害。上述做法對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第四,引入懲罰性賠償的機制,加大侵權賠償力度。一審法院基于新和成的申請,向海愉住所地的稅務機關調取了其維生素E產品的銷售發票、向海關調取了其維生素E產品的出口關單,據此計算出其侵權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額。同時新和成向法院提交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本案保護時效內權利人生產銷售維生素E產品的平均利潤率。法院以新和成的利潤率乘以海愉爭議產品的銷售數額,作為本案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基礎。同時一審法院認為,其一,海愉為侵權而生,以侵權為常業、為主業。其明知榆木非法允許其使用新和成的技術秘密,仍然利誘榆木向其提供技術并非法使用技術,屬于故意侵權。即使法院已做出其有罪的判決,仍然拒不停止侵權,屬于屢教不改。民事案件起訴后,海愉采取申請管轄權異議、申請合議庭和一審法院回避等不誠信的訴訟手段,故意拖延訴訟,擴大侵權規模,屬于性質惡劣的侵權行為。其二,海愉使用侵權技術生產爭議產品數額達6000萬元,銷售數額巨大;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廣,尤其大量銷售至新和成所在縣域,直接搶占新和成的市場份額、干擾新和成的定價秩序;侵權時間持續多年,侵權時間長。榆木、榕藥的積極幫助是海愉實現上述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有鑒于此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基于新和成主張的懲罰性賠償,啟動懲罰性侵權責任的認定機制。在被告侵權產品銷售額與原告平均利潤之積的基礎上,再乘以2.26倍確定海愉的最終賠償數額,合計為3522萬元。上述賠償金額屬于技術秘密案件判決賠償數額較高的案例之一,同時本案也開辟了技術秘密案件啟動懲罰性責任認定的先河,對今后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具有啟發價值。
第五,新和成于起訴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有效保證了判決的執行。為了確保法院判決侵權賠償等財產權益的有效執行,新和成于民事案件立案時,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依法成功查封了榕藥、海愉的銀行存款和土地使用權價值約5000萬元。本案終審判決生效后,法院順利地執行了生效判決,一方面實際彌補了被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也充分昭示被告不僅需要賠償有案可稽的侵權獲利,甚至還要承擔超出實際獲利的懲罰性金錢代價。
第六,切實防止二次泄密,巧妙提高審判效率。為防止二次泄密,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對雙方本案爭議的技術秘密等核心證據不準復印,僅允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和專家證人進行查閱、摘抄。涉密證據只進行當庭質證和認證,有效地防止了訴訟程序中可能發生的二次泄密,切實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鑒于維生素E產品生產設備、設施,屬于危險物品建設項目,受《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調整和約束,因此由福州市安監局審查批準的海愉“維生素E生產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實際上以證據的形式,剛性地固定了海愉實體廠區生產維生素E產品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等使用技術的內容。因此法院以新和成請求保護技術秘密的密點,與海愉上述“專篇”承載的技術進行同一性對比,就能確證海愉實際使用技術的內容,而無需對海愉實體廠區生產設備和設施進行現場勘驗。在海愉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使用的設備和設施與“專篇”不同的場合,逕行以上述方法進行案件事實的認定,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