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美法律合規指南
FCPA明確禁止美國管轄的任何人向任何國家的任何政府官員支付、承諾支付或者授權支付任何現金、禮物或者“任何有價之物”,以獲得業務或者業務優勢。FCPA包括兩個主要條款:反賄賂條款和會計條款。反賄賂條款禁止向官員行賄;會計條款規制上市公司的財務記錄與內控。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美國設有辦事處的中國公司受此法律管轄。指示前述中國公司從事上述賄賂行為的任何個人、不論在何處均受此法管轄。獲得美國綠卡的中國公民,以及在美國境內促成此類賄賂行為的中國公民也受此法管轄。
筆者15年前在紐約執業的時候,美國政府主要執法是針對美國公司海外子公司的海外反腐敗問題;最近幾年,美國以FCPA為名加強了對中國公司海外投資的管控。近期,前香港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以及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Cheikh Gadio)兩人涉嫌在美國向非洲國家元首行賄,被控違反FCPA。該事件讓這部法律重歸人們的視線。
FCPA對于“任何國家的任何政府官員”范圍定義非常廣,不僅包括政府部門官員,還包括任何外國政府或國家機關、代理人、機構、國際組織工作的政府官員或雇員、或任何行使公共機構權力的人員,甚至國有公司的員工、企事業單位人員、公立學校的老師及國有媒體的記者等均屬于“外國官員”范疇。[3]另外,公司如果聘用第三方中介機構從事上述行為,并且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中介機構可能為促成公司的商業目的而賄賂政府官員的,公司也會因為中介機構的腐敗行為受到處罰。在實際執法當中,美國甚至把“一切利用美國金融系統、郵遞服務、通訊手段或者任何州際商業手段、工具以促進對外國官員的行賄行為”也列入FCPA的管轄,這意味著凡是利用美國的銀行匯款、美國的郵政系統郵寄、甚至是發給美國的電子郵件、打入美國的國際電話、進入美國的旅游均會成為美國管轄的依據。即使中國企業本身在美國無分支機構,未在美國上市,甚至在美國無任何商業行為,也不論其具體的行賄行為是否發生在美國境內,凡是從事以上美國管轄范圍的所謂賄賂行為都會受到FCPA的規制。
違反FCPA的責任人需要負包括監禁在內的刑事責任。對違反反賄賂條款的責任人,每一次違反行為都可能被處以250,000美元罰金和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違反會計條款的責任人,每一次違反行為都可能被處以5,000,000美元罰金和最長20年的有期徒刑。以上的罰金和有期徒刑是只針對“每一次”違反行為的懲罰,最終懲罰可以疊加。對于公司的運營決策等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對于此項法律涉及的問題應該尤其注意,特別是公司員工的行為有時候可以歸責于公司并最終追究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在出口管制方面,美國的管制主要針對出口產品與出口對象,包括對國家、公司或者個人的限制兩種。
關于產品出口的限制,出口或再出口含有美國原生技術的產品的中國公司受美國出口管制法規的約束,即使美國原生技術的產品只是最終產品的一小部分。根據《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ITAR)和《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的規定,具有軍事用途和可用于軍用物品的軍民“兩用”商品受到非常嚴格的出口管制?!秶H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更是授權美國總統,在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美國經濟遭受異?;蛱貏e威脅時,可以阻止相關交易并凍結財產。如果中國公司的產品出現在EAR的“商業控制清單”或ITAR的“美國軍需清單”中,該產品出口到美國境外可能需要事先獲得許可證。
關于出口對象的限制,美國外資控制財政司(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有針對出口的對象的制裁制度。該制度主要根據出口貨物的國家、公司或個人的身份限制出口,在確定是否適用制裁時,也可以同時考慮貨物本身。例如,目前OFAC對白俄羅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國,古巴,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尼加拉瓜,朝鮮,索馬里,蘇丹,南蘇丹,敘利亞,俄羅斯,烏克蘭,委內瑞拉,也門,前南斯拉夫和津巴布韋實施了國家級制裁。OFAC還在公司或個人層面持有一份名為“特別指定國民黑名單”(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DN)的制裁名單。中國公司出口到上述被美國實施了國家級制裁的國家或者與SDN上的公司或個人發生商業行為時,應關注美國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出口產品中含有源于美國的產品時,更應特別關注。
出于以上原因,從事出口業務的中國公司必須調查其出口產品,是否使用了美國出產的部件,或者使用了美國設備、機器生產其產品;如果是,則需要調查其產品是否出現在“商業控制清單”或“美國軍需清單”上。一旦發現產品落入以上范圍,為了避免潛在的刑事起訴和監禁,中國公司應該及時申請出口許可證;此外,如果任何擬進行的交易對象涉及被美國實施國家級制裁的國家,中國公司應特別謹慎地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證其行為不觸犯美國法律。同時謹記,將美國原產貨物、零部件出口到未經制裁的國家后再出口到受制裁國家也會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并會因此而受到處罰。
目前有很多中國公司在美國設立了研發部門,并且存在中美研發團隊跨境聯合技術研發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可能存在技術出口的問題,尤其是在敏感技術領域。建議有這種情況存在的公司盡快尋求律師專業法律幫助。
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對責任人最高處以10年監禁或最高250,000美元的罰金,或兩者并處;對法人可處以不超過出口或再出口產品價值5倍的罰金或最高1,000,000美元的罰金。[4]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目前中國與美國之間尚未達成引渡條約,但美國已經同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在內的100多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即第三國可以應美國政府的要求實施逮捕,以便“引渡”犯罪嫌疑人到美國受審。也就是說,美國的“長臂管轄”可以延伸到所有和美國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國家。中國公司如果被美國認定違反出口管制和制裁的法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與美國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旅游甚至是在機場轉機時,都存在美國要求扣押相關人員,并通過引渡程序帶回美國進行調查的可能性。
作者顧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