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最高法院2008年民提字第36號民事判決書
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
要旨:本院認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申請人未經申請再審人許可,擅自使用申請再審人偉雄公司的商標和申請再審人高明正野公司的企業名稱,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偉雄集團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區正野電器實業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正野電器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正野電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光大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2001年8月31日,一審原告偉雄集團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廣東正野公司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第一原告廣東偉雄集團的前身順德市偉雄集團公司于1996年獲準注冊“正野GENUIN”商標,在第6、7、9、11、28、32、39、42類商品上使用,且許可第二原告、第三原告作商標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第一原告于1994年6月25日成立順德市正野電器實業公司,并將“正野”二字許可其作商標、企業名稱、外觀設計使用?!罢啊倍滞ㄟ^多種方式被廣大消費者知悉,成為原告產品與其他產品區別的標志。三原告通過長期、大量的宣傳,“正野”商標及其產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信譽度、美譽度。第一被告順德正野公司明知“正野”是三原告創立的知名商標和商號,在原告屬下順德正野實業公司于1998年5月14日在順德市搬遷到高明市時,成立了與原告原順德市正野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第二被告順德光大集團公司于1997年6月在開關插座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正野ZHENGYE”商標,并許可第一被告使用。第一被告自1999年起一直在其產品、包裝、宣傳資料、廣告等方面使用(中日合資)正野電器有限公司,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原告帶來嚴重損害。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停止使用“正野”二字進行不正當競爭;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3、兩被告向三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4、第一被告順德正野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正野”字樣;5、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代理費支出53500元。兩被告共同答辯稱,順德正野公司的“正野”字號源于股東企業勒流正野公司的許可,該公司經自身努力,已成為知名企業,正野商標在開關、插座行業中成為知名商標。順德光大集團公司經合法注冊“正野ZHENGYE”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7、9、11類商品上,在第9類上注冊了“正野電工”商標。偉雄集團公司就商標權對順德光大集團公司和順德正野公司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者商標不同、指定商品分屬不同的類似群。順德正野公司使用“正野ZHENGYE”商標是經順德光大集團公司合法許可。廣東正野公司和高明正野公司對“正野”字號無在先使用權。順德正野公司名稱經順德工商局依法核準登記。相互之間企業名稱權不沖突。
順德光大集團公司、順德正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其合法擁有“正野ZNENGYE”商標和合法登記的企業字號,一審判決上訴人停止使用“正野”二字,違反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一審判決非法擴大了被上訴人“正野”商標和字號的保護范圍。只有馳名商標才可以獲得跨類保護;3、被上訴人對“正野”商標和字號不享有在先權利;4、上訴人注冊使用“正野ZHENGYE”商標及“正野”字號沒有主觀惡意;未突出使用“正野”名稱。5、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使用的商品不同,不會造成混淆。請求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偉雄集團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廣東正野公司答辯認為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偉雄集團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廣東正野公司申請再審稱:1、本案是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糾紛,順德光大集團公司、順德正野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二審判決適用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屬適用法律不當。2、字號是區別不同主體的主要根據,作為財產權可以轉讓、繼承。二審判決認定高明正野公司不能承繼順德市正野電器實業公司的字號沒有法律依據。3、順德光大集團公司在后取得的“正野ZHENGYE”注冊商標與“換氣扇、照明”類商品無關,但順德正野公司卻在其生產的相關產品中使用“正野”字號,公司名稱也使用“正野電器有限公司”,具有使相關公眾對經營主體及產品來源產生混淆的故意。4、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解決在先商標與企業名稱、字號權相沖突時,應當保護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判斷偉雄集團公司、高明正野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與其字號是否馳名或著名有關,但不是必要條件。二審判決以順德正野公司成立的時間早于2000年12月偉雄集團公司的商標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時間,因此不構成侵權的認定錯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被申請人順德正野公司辯稱,順德光大集團公司 “正野ZHENGYE”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合法注冊,依法使用。順德正野公司使用含有“正野”字號的企業名稱,也是經依法登記注冊,且經順德光大集團公司依法授權許可使用“正野ZHENGYE”注冊商標,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裁決】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原告及其前身1995年以來不間斷的使用和宣傳“正野GENUIN”商標,其產品在同類商品和服務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商標已通過各種途徑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應認定為知名商標。順德市正野電器實業公司注銷后,其“正野”字號產生的相關權益轉由高明正野實業公司行使,且該字號應從1994年9月開始,屬于原告連續使用,已成為知名字號。被告順德光大集團公司與順德正野公司、偉雄集團公司同在順德市,卻在1997年申請注冊與原告的“正野GENUIN”商標相近似的“正野ZHENGYE”商標,具有明顯的攀附原告知名商標,引起消費者將二者混淆的故意。被告順德光大集團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的商業倫理,將他人知名商標進行仿冒性的注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順德正野公司登記使用“正野”字號有明顯的搭他人便車的故意,且在其產品、包裝、廣告等宣傳資料上突出使用“正野”及“正野電工”字樣,將其作為商品標識和商品名稱來使用,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項的規定,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判決:一、順德光大集團公司、順德正野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正野”兩字;二、順德正野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正野”字號,并向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企業字號。逾期不變更可由法院強制變更;三、順德光大集團公司、順德正野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羊城晚報》第一版刊登致歉聲明,向三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法院核準);四、順德光大集團公司、順德正野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0元,并支付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52533元,合計552533元。逾期支持,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10元,審計費5500元,合計25510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由于偉雄集團公司的“正野GENUIN”商標并非馳名商標,不能適用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和擴大保護范圍的相關規定。由于順德正野公司的企業名稱注冊登記時間先于偉雄集團公司的“正野GENUIN”商標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時間,沒有違反《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其登記注冊企業名稱的行為,沒有侵犯偉雄集團公司的商標權。順德正野公司因順德光大集團公司的授權而合法擁有“正野ZHENGYE”商標的使用權,未突出使用其企業名稱,不侵犯偉雄集團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的法定保護范圍是禁止他人在同一級轄區內同行業登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順德正野公司和高明正野公司的企業名稱的字號雖然相同,但行政區劃不相同,分屬“順德市”、“高明市”,不同企業主體的區分是顯而易見的。高明正野公司以其擁有企業名稱為由認為順德正野公司企業名稱的登記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企業名稱權缺乏法律依據。廣東正野公司使用“正野”企業名稱的時間晚于順德正野公司的登記注冊時間,且行政區劃層級不同,廣東正野公司認為順德正野公司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企業名稱權也缺乏法律依據?;陧樀鹿獯蠹瘓F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順德正野公司在自己的企業名稱中使用“正野”字號,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和正當的理由。沒有證據表明兩者會產生混淆。順德偉雄集團公司注冊“正野”商標,順德正野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正野”二字并沒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此外,原順德正野電器實業公司注銷后已經消亡,高明正野公司僅僅是在自己的企業名稱中使用了“正野”二字作為字號,這種相同字號的使用,并非企業名稱的繼承和延續,一審法院認為高明正野公司延續了原順德正野電器實業公司的企業名稱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7號民事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偉雄集團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廣東正野公司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共計50020元,由偉雄集團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廣東正野公司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偉雄集團公司、高明正野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7號民事判決;
二、變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順德市光大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順德正野電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高明正野公司“正野”字號權益的 “正野ZHENGYE”商標;
三、變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順德正野電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正野”字號;
四、變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順德光大集團公司、順德正野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羊城晚報》第一版刊登致歉聲明,向廣東偉雄集團有限公司、高明市正野電器實業有限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法院核準);
五、變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順德市正野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東偉雄集團有限公司、高明市正野電器實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元,并支付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52533元,合計5525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50020元,審計費5500元,共計55520元,由順德正野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爭論焦點】
(一)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法律適用問題;
(二)混淆的認定標準問題。
【法理分析】
(一)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法律適用問題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沖突屬于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交叉部分。
《商標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也可以作為解決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依據。自商標法頒布和商標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的出臺,此類問題大多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來解決。但因為此案起訴早于商標法生效時間,而且申請再審人起訴的理由是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其依據的是案由是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五條的規定。
至于企業名稱權沖突則可以直接依據不正當競爭法解決。
(二)混淆的認定標準問題
在判斷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問題時,從個案出發重視消費者在市場中被混淆或誤認的的可能性的大小及現實事實,是認定侵權的基本依據。應當說,禁止混淆是申請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利沖突糾紛案件的基本理念。從理論上來說,禁止混淆主要有以下兩種被禁止的形式:一為直接混淆,即消費者無法分辨或混同兩個事實上來自不同企業的商品;二為間接混淆,即消費者知道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業生產,但卻可能認為該企業與實際生產者之間存在某種許可、贊助、參股或商品化關系,但實際上并不存在這種關系。
本案中,顯然屬于后一種情況。從產品的角度來說,申請再審人生產的是換氣扇、排風扇這類產品,被申請再審人生產的是開關插座——雖然二者的產品不同,但二者在生產制造部門,用途甚至銷售部門方面都是基本相同的,這對于消費者來說,會誤認為是來源于同一生產者或者有某種關系的生產者的產品,從而造成誤認,導致混淆。從商標、商號的角度來說:首先,申請再審人通過廣告宣傳和相關商品的銷售,使其擁有的含“正野”字樣的商標和字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次,被申請人光大集團的"正野ZHENGYE"商標和申請人偉雄集團的“正野GENUIN”商標中文漢字部分完全相同;被申請人順德正野公司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了“正野”也與申請人高明正野中的“正野”二字完全相同??梢?,從商標商號的角度,同樣的文字也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將被申請人的商品誤認為是來源于申請人的商品。
可見,判斷是否造成混淆,要從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原被告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處于相同行業或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等存在聯系,并且受地域,消費對象等因素的影響。要在個案中具體分析才能得知。
【術語解釋】
注冊商標爭議: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字號,亦稱商號,是經營者在營業上表示自己的名稱,是商人在經營活動中人格的體現。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拓展閱讀】
1、安建:“商標?商號及其權利沖突的法律調整”,載于《中華商標》 1999,(01)
鄭成思:“淺議《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的交叉與重疊”載于 《知識產權》1998,(04)
2、李飛:“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一個解釋性視角[J]”,載于《商事法論集》, 2008,(01) .
3、劉赟.:“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之解決:以立法論為視角[J]”,載于《 商事法論集》, 2008,(01) .
4、劉繼祥.:“商標與企業名稱權利沖突的司法處理[J]”,載于《中華商標》, 2007,(05)
【域外判例】
DONLINE商標是否侵害“T-Online”【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