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仲馬筆下的祁門紅茶只產在祁門縣嗎?
2018-01-16明星楠、丁金玲萬慧達知識產權
祁門紅茶簡稱祁紅,是中國歷史名茶,產于安徽省祁門、東至、貴池(今池州市)、石臺、黟縣一帶,與印度的大吉嶺紅茶一同被列為“世界三大高香紅茶”之一,在英國祁門紅茶被稱為“紅茶皇后”。小仲馬在名著《茶花女》中描述一位貴族衰落時說:“你窮得連祁門紅茶也拿不出來了”。
近日,我們收到了一份關于祁門紅茶的終審判決,判決將使用的地域范圍僅限于祁門縣的“祁門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宣告無效。至此,長達十多年的關于“祁門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爭議糾紛落下帷幕。
案情簡介:
爭議商標“祁門紅茶”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祁門縣祁門紅茶協會于2004年9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產區范圍限定在祁門縣內,依據的文件有2004年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出具的《關于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辦理“祁門紅茶”證明商標的證明》,該《證明》的意見是將祁門紅茶的產地劃定在祁門縣。該商標初審公告后,安徽國潤茶業有限公司對該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提出異議。為了使該證明商標盡快注冊下來,雙方在安徽省工商局的主持下達成協調意見,國潤公司撤回異議申請,祁門紅茶協會向商標局申請變更爭議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然而,在國潤公司遵照協調意見撤回異議申請后,祁門紅茶協會并沒有提交變更地域范圍的申請,爭議商標被獲準注冊。
隨后國潤公司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是爭議商標使用的地域不應僅限于祁門縣內,安徽省農委對產區范圍已經進行了調整,祁門紅茶協會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歷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評委經審理認為:祁門紅茶協會將爭議商標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向商標行政機關申請注冊時,將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僅限在祁門縣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歷史,違反了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祁門紅茶協會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并無證據顯示被上訴人在申請爭議商標時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且被告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所標示地區違背了客觀歷史的行為系出于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申請不構成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
國潤公司隨后上訴到北京高院,主要的上訴理由為:國潤公司證據能夠證明無論在歷史上還是現在,祁門紅茶的產區都包括石臺、東至、貴池等地,即便是祁門紅茶協會的證據也不能證明產區僅限于祁門縣,爭議商標的注冊違背了客觀歷史和現實,損害了其他產區茶農的合法權益,應宣告無效。另外,商標申請應當包括提交注冊申請書至商標核準注冊的整個申請過程,祁門紅茶協會刻意隱瞞產區有爭議的事實,不遵守協調意見的行為,違背了商標申請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二審期間,萬慧達北翔代理國潤公司繼續補充了部分證據,包括:關于祁門紅茶產區介紹的歷史文獻、目前社會公眾對祁門紅茶產區范圍認識的資料、國潤公司從上世紀六十年代至今一直持續生產祁門紅茶的資料、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再次重申了對祁門紅茶產區進行重新劃定范圍的意見,該最終意見在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祁門紅茶的產區范圍限定在祁門、石臺、東至、貴池等地。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國潤公司的上訴意見,認為: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而言,其限定的產區范圍與實際不一致,無論是不適當地擴大了地域范圍,還是不適當地縮小了地域范圍,都將誤導公眾并難以起到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來自于特定產區、具有特定品質的證明作用,對于這種限定范圍不準確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依法不應予以注冊。爭議商標將地域范圍限定在祁門縣內,雖然符合小產區范圍,但卻明顯與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大產區范圍不一致,人為地改變了歷史上已經客觀形成的“祁門紅茶”存在產區范圍不同認識的市場實際,缺乏合理性。祁門紅茶協會明知存在地域范圍的爭議,未全面準確地向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報告該商標注冊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尤其是在國潤公司撤回異議后,仍以不作為的方式等待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所負有的誠實信用義務,構成了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颈本┦懈呒壢嗣穹ㄔ?,合議庭:周波、俞惠斌、蘇志甫,案號:(2017)京行終3288號】
短評:
一、提到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不得不先說一下使用該商標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祁門紅茶的實際產區到底有哪些?
從自然因素看,安徽省的東至、石臺、祁門三縣形成了以牯牛降山為中心的三角山區地帶,山多、云多、霧多、陰雨多、日照少,光照適度,給香氣馥郁的祁紅茶樹造就了良好的自然條件(引自《中國名茶》-莊晚芳等著)??梢?,祁門紅茶的產區與其所處的自然環境密不可分。反觀祁門縣一地的自然因素,其與東至、石臺相鄰的地段為山區,在該縣的東南區域,地形以平原為主,也并非盛產祁門紅茶,如該縣的鳧峰鄉,為洲地茶園,不宜制作祁紅,是屯綠的核心產區,可見,祁門縣并非全是祁紅的產區。因此,地理標志商標如果是標示地區的名稱,該地區無需與現行行政區劃的范圍完全一致。
在人文因素方面,祁門紅茶不同于近年才出名的金駿眉等紅茶,其為歷史名茶,根據史料文獻記載:祁門紅茶從發源地、歷史產區、解放后以及目前的產區,都包括東至、石臺等地,目前人們較為普遍的認識也是如此,這些產區一直持續地生產祁紅且品質穩定。這些產區的茶農或制茶企業在多年的生產活動中,為祁門紅茶制作工藝的形成、祁紅文化的發展以及知名度、美譽度的積累做出了貢獻,從人文因素和公平角度講,也應當包含這些產區。
因此,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本身注冊需要考慮的客觀因素來講,爭議商標限定的范圍不具有合理性,也損害了東至、石臺等縣茶農、茶企的合法權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本身代表著出產地產品的信譽,是一種質量保證,消費者容易產生信賴利益。如果產區范圍不適當地擴大或不適當地縮小,都會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的品質產生誤認,本案二審法院的觀點是,這種地域范圍限定不準確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依法不應予以注冊。
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限定的產區與實際產區不符,怎樣解決?
本案應該屬于首例進入司法程序的有關地域范圍有爭議的地理標志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因使用的地域范圍發生爭議,怎樣解決?筆者結合本案淺談以下幾點:
1、在商標注冊人愿意協商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對產區范圍提出異議或爭議,協商一致并經政府或行業主管機關批準后,商標注冊人可以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修改《地理標志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將地域范圍限定在雙方無爭議的區域,報商標局審查核準。
2、在商標注冊人不愿協商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理由可以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四條一款、第七條等,根據具體案情而定。
3、除了上述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救濟方面,在商標注冊人不愿協商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確認其他應當包含的產區屬于該地理標志的使用范圍,請求法院判決商標注冊人修改《地理標志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將使用地域限定在與實際產區一致的范圍。
4、本案祁門紅茶協會曾向國潤公司發律師函,要求停止使用“祁門紅茶”商標。國潤公司也可針對該律師函,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通過民事案件將地域劃清,確認未包含的地域享有“祁門紅茶”地理標志商標的在先使用權。
對于企業來講,不管采取哪一種途徑都不想把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糾紛之中。本案祁門紅茶協會一直不愿意協商,從異議、撤回異議、無效宣告到進入訴訟程序已歷經了十多年,將本案在訴訟程序中一錘定音無疑是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本案二審判決將爭議商標宣告無效,并對石臺、東至、貴池等大范圍的祁紅產區進行了確認,給予了這些地方的企業重新談判爭取自己權益的機會。
當然,“祁門紅茶”商標雖被宣告無效了,但并非可以被任意使用。如果其他非上述祁紅產區的茶企生產、銷售的紅茶冒用“祁門紅茶”商標,仍然可以用《商標法》第十六條、《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香檳”地理標志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中,給予了未注冊的“香檳”標識以地理標志保護,擅自使用人侵犯了香檳標識權利人對“香檳(Champagne)”地理標志享有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承擔怎樣的誠信義務?
本案還涉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雖沒有提供虛假的申請文件,但在商標申請過程中隱瞞地域范圍有爭議、行業主管機關已對地域范圍重新調整的事實、未盡到積極的報告義務,該情形是否屬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問題。
在商標申請注冊的過程中,申請人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地理標志商標不論是證明商標還是集體商標,商標注冊主管機關難以對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產源范圍等實質性條件進行核實,往往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行業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等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與普通商標相比,申請人不僅要承擔不能提供虛假文件的義務,也要承擔積極地報告義務,申請過程中存在的商標爭議、行業主管機關就地域范圍作出的調整等影響商標核準注冊的實質性條件的改變都應積極主動地向商標主管機關報告,而不應以隱瞞不作為的方式等待商標的核準注冊,這種行為同樣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二審法院的觀點:未盡到積極作為義務,未向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全面準確報告客觀情況而取得商標注冊的,即屬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另外,一審法院將商標申請理解成提交申請時的時間點,這種理解過于狹窄,商標申請應當包括提交注冊申請書至商標核準注冊的整個申請過程,而非僅限于提交申請時的一個時間節點,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貫穿整個商標申請的過程。
四、從地理標志商標的立法本意分析
地理標志的保護是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使得市場競爭秩序公平,而不是使得一方當事人擁有了壟斷相應資源的權利,相反成為排除競爭的手段。否則,違反了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司法導向,不符合地理標志商標的立法本意。
[1]案號:(2012)一中民初字第1855號
作者:明星楠、丁金玲